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2號
SLDV,102,補,182,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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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三芝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怡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錦彬等30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零貳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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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