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三芝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怡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錦彬等30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零貳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