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8號
SLDV,102,補,168,201302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陳翁貴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景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 萬元,應繳裁判費
  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2,7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