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4號
SLDV,102,補,164,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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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謝桂娛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圓映、黃鎂銀、
林鑫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肆佰零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
萬零伍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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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