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允聯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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