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賴月桃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林素貞
法定代理人 陳肇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柒仟肆佰柒
拾貳元(計算式:192,588 +774,884 =967,472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