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淑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貞君、陳如鑿及蔡燕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
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