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1號
SLDV,102,補,121,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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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淑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貞君陳如鑿蔡燕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
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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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