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3號
SLDV,102,補,113,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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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杰
原   告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
原   告 李偉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蔡慧貞
吳宜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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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