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杰原 告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原 告 李偉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蔡慧貞、吳宜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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