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86號
SLDV,102,司票,686,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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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蔡車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元,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張至聿之最新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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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