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86號聲 請 人 蔡車銘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元,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張至聿之最新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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