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17號
SLDV,102,司促,3117,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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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塘城有限公司、吳鈺
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塘城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文山區、債務人吳鈺 霞住於臺北市文山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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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塘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