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19號
SLDV,102,司促,2819,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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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政忠即阿三蔬果商行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洋樓小館( 羊吧子養生館) 之商業
    登記資料(含更名前)。
 (二)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洋樓小館( 羊吧子養生館)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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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