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政忠即阿三蔬果商行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洋樓小館( 羊吧子養生館) 之商業
登記資料(含更名前)。
(二)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洋樓小館( 羊吧子養生館)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