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豐慶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興德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殿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狀所載存證信函、債務人股東決議。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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