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許俊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補正其中請求新臺幣184,000 元之依據,依所附證物支票
號碼AE0000000 ,發票人係「許俊雄」非相對人,法人及
自然人各為獨立人格及請求對象,請提出此部份債權係相
對人所積欠之證明文件或更正此部份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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