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24號
SLDV,102,司促,2024,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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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許俊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補正其中請求新臺幣184,000 元之依據,依所附證物支票
   號碼AE0000000 ,發票人係「許俊雄」非相對人,法人及
   自然人各為獨立人格及請求對象,請提出此部份債權係相
   對人所積欠之證明文件或更正此部份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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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