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輔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莊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暖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莊金龍(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劉暖妹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劉暖妹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金龍係劉暖妹(女、民國00年 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夫,劉暖 妹因長期罹患精神疾病,情緒不穩定,無法控制自己之行為 ,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准予裁 定宣告劉暖妹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馬 偕紀念醫院急診病歷、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嘉績百 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通知函、同意書等件為證。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院在鑑定人即馬偕紀念醫院精神科醫生徐堅棋前訊 問劉暖妹,審驗劉暖妹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容尚可 切題回答,且依該院函覆之精神鑑定意見書略以:「㈠過去 生活疾病史:病人為53歲已婚女性,目前待業中,與先生及 兩位兒子同住,據病人表示過去身體健康,出生發展無異常 ,學歷為國中畢業,曾長期於百貨專櫃擔任銷售工作,然在 30多歲時因失眠及焦慮至市立陽明醫院精神科就醫,約1 至 2 年後情況改善便未再回診;但自民國94年起卻開始因情緒 及行為問題陸續在馬偕醫院精神科就醫,並多次接受住院治 療,當時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躁鬱症),於101 年3 月起 並辭去工作,於某素食餐廳遭人詐騙,要求病人要做功德, 故病人將多年儲蓄的30兩黃金變賣並將房屋貸款,所得共計 約500 多萬交由對方購買虛擬塔位,當時也會覺得自己有神 明附身,會發氣功,具有特異功能。之後病情改善,才發現 自己受到欺騙,於是與對方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因過去這些 異常行為造成財務上重大損失,所以才同意由先生協助提出 輔助宣告申請。病人否認有酒精或物質濫用紀錄,也無家族 精神病史。本院病歷記錄顯示:病人過去曾在陽明醫院追蹤 治療約6 年,當時診斷為重鬱症,之後未再持續治療。然而
約在民國94年間病人開始出現妄想症狀(覺得有人監控她的 電話並會跟蹤她),之後又與同事發生爭執,開始拒絕進食 (擔心食物被下毒),自己覺得有神明附身,有超能力可以 處罰壞人,所以在94年3 月25日至4 月25日於本院精神科急 性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出院後可於門 診追蹤,然在95年3 月29日至4 月14日又因憂鬱情緒、自殺 及被害意念接受住院治療。之後病人雖然仍多處於輕微憂鬱 狀態但仍可正常工作;在98年12月26日至99年1 月15日則又 因未規則服藥,導致發病,出現明顯情緒及言行異常而必須 住院;出院兩週後,又因被害妄想及怪異言行再度安排住院 治療(99年1 月30日至3 月10日)。101 年1 月起病人又有 情緒急躁及怪異行為,例如:坐不住整天走來走去,會到菜 市場跳舞,3 月又因躁症症狀遭人詐騙500 多萬後,出現自 殺意念,在101 年4 月26日至5 月26日於本院急性病房住院 。出院後曾於本院日間照護病房接受精神復健治療,而後因 常需出庭處理先前因遭人詐騙的法律問題,無法持續出席日 間照護活動而改門診追蹤迄今。㈡心理衡鑑結果:⑴101 年 5 月14日:①根據衡鑑結果,病人近期情緒不穩,並有注意 力分散、躁動不安、過度花費、活動量增加等情形,測驗上 亦顯示其行事較缺乏計畫、衝動控制能力差,對於情緒的處 理可能出現困難,符合躁期症狀呈現。過去雖有幾次妄想的 出現,但先生與病人皆表示是在其情緒不穩定的時期出現, 情緒平穩時無明顯精神症狀;雖然兒子女友認為個案平時有 多疑之情形,但評估其內涵(符合民間信仰)、強度並未達 妄想程度,亦不影響其功能,故目前初步排除個案為分裂情 感性疾患的可能,建議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②本次測驗結 果,病人的語文智商與作業智商間具有顯著差異。語文智商 為75(百分等級5,95% ,信賴區間71-81 ),顯示病人對於 語文訊息與概念的理解、對抽象符號的處理、與對一般事實 性知識的了解,屬於邊緣性智能程度;作業智商為59(百分 等級0.3 ,95% 信賴區間55-68 ),顯示病人對於視知覺訊 息及具體情境的處理能力較差,屬於輕度智能不足程度,但 由於病人視力不佳、配合度亦差,不排除有低估之情形。③ 人際關係上病人似有較多疑的傾向,但在其病情穩定時尚可 維持適當人際互動、發展長期人際關係,未達妄想性人格障 礙的診斷標準。④病人會以民間信仰來解釋自身疾病,致使 其服藥的遵從度不高,會談中亦發現病人不太了解雙相情感 障礙相關症狀,建議醫師能對個案和家屬增加此部分衛教, 加強對於病人病情的監控。⑵102 年1 月11日:①簡短智能 測驗(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BE):29/30
。②依照本次測驗結果來看,病人全量表智商為81,語文智 商94表現顯著優於作業智商67,使得整體智力功能表現落於 同儕的中下範圍;依據病人過往學經歷對其病前智力功能的 推估相較,懷疑在作業智商的部份有顯著下降。此外,簡短 智能測驗中的表現僅扣去總分一分,故一般認知能力並沒有 嚴重缺損的情況出現。㈢身體及精神狀態檢查:病人外觀清 潔,意識清楚,首先鑑定人先向病人說明本次鑑定目的係受 法院委託評估病人精神狀態,所得資料必須提供法院作為是 否需要安排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參考,故無法負完全保密 義務,病人表達知情同意後開始會談。過程中,病人可以切 題回答,否認目前有幻聽幻覺,但表示於過去發病時,曾有 神明附身及超能力的感覺,常會因此做出許多失控舉動,去 年甚至因此遭人詐騙500 多萬元,並常因此感到後悔,所以 才同意要向法院申請輔助宣告,病人表示未來計畫是將體重 控制減輕,然後重回職場上班;於會談過程中病人言談切題 ,情緒行為表現合宜,目前並無明顯精神病理症狀表現。㈣ 鑑定結果:綜合病人病歷記錄、鑑定時之表現、臨床觀察及 心理衡鑑結果,本次鑑定認為病人目前屬於雙相情感障礙症 ,部分緩解中。雖然於鑑定過程中並無明顯情緒或思考異常 ,然就過去長期病史觀察,病人曾多次發病,每次發作都會 出現嚴重情緒及行為問題,必須接受住院治療,尤其在躁症 發作時,會因情緒高亢及其他精神症狀,影響其思考判斷能 力而做出失控行為,且曾發生因疾病影響,對於其複雜財務 事務處理導致病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加上心理衡鑑發現病 人作業智商亦受其病程影響而明顯低於語文智商。所以認定 病人常因受雙相情感障礙症發作影響下,導致其為意思表示 、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應需 要他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以維護病人利益。」,有本院102 年1 月18日非訟事件筆錄及馬偕紀念醫院102 年2 月5 日馬 院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 堪認劉暖妹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則聲 請人聲請對劉暖妹輔助宣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宣告劉 暖妹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
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同條第2 項 準用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劉暖妹既經宣 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已如前述,則其自應選任輔助之人。 本院審酌聲請人莊金龍為受輔助宣告人劉暖妹之配偶,彼此 關係密切,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執行輔助人之職務, 而聲請人莊金龍亦表示同意擔任輔助人(見本院102 年1 月 18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有劉暖妹之子女莊凱翔、莊凱鈞出 具之同意書1 件可憑,因認由聲請人莊金龍擔任輔助人,較 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莊金龍為受 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準用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