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9號
SLDV,101,訴,79,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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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十九號
原   告 華榮男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詩蘋律師
被   告 華明坤
      華明乾
      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調訴字第一號撤銷調解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調訴字 第一號撤銷調解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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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