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82號
SLDV,101,訴,582,2013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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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何隨
訴訟代理人  林晉廷
被   告  林友彬
兼訴訟代理人 林李美玉
被   告  黃逵彥
       徐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佰陸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參見附註),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述金額後,尚
欠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附註:(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原告依測量結果補正訴之聲明後,請求返還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共計32.38 平方公尺;按本件起
訴時(民國101 年3 月20日)當年度即101 年1 月期,該土地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7萬6,000元計算,予以核定。
計算式:32.38 (平方公尺)×176,600 (元/ 每平方公尺)=
    5,698,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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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