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原 告 何隨訴訟代理人 林晉廷被 告 林友彬兼訴訟代理人 林李美玉被 告 黃逵彥 徐美枝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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