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82號
SLDV,101,訴,582,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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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何隨
訴訟代理人  林晉廷
被   告  林友彬
兼訴訟代理人 林李美玉
被   告  黃逵彥
       徐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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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