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段富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信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