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68號
SLDV,101,消債更,168,2013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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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債 務 人 林鏗鏘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1,720 元(計算式:[(7+1)×34×10]-1,000 =1,720 )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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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