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五○號
債 務 人 洪振卿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爰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十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拾肆元估算,並扣除債
務人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後,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計算式:(8+1 )×34
×10-1,000 =2,06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