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447號
SLDV,101,司聲,447,2013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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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御臻寶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琴
相 對 人 黃衍祥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
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御臻寶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素秦」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御臻寶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素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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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臻寶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