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86號
SLDV,100,重訴,386,2013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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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翊駿行有限公司(原名熾盛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羽榛(原名鍾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捌
拾萬零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零柒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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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駿行有限公司(原名熾盛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