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100年度訴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江國城
江烽華
江秀美
江張富
江皇城
江順堡
江金城
被上訴人 戴睦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零肆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19,734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 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91,595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5.03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83,561元(不當得利部分應給付之金額)=10,719,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