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何榮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孫煜輝律師
王雅泠律師
被 告 郭展義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商桓朧律師
追 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 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原告102 年1 月24日民事更正陳述狀所載事項,認有確認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