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被 上 訴人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於102 年1 月16日前提起 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2 年1 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 訴期間,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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