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59號
SLDM,101,交附民,59,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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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李聰秀
被   告 許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8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靜怡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 81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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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