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杜玉梨
呂芯豫
黃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之意旨:
(一)債務人呂芯豫前就讀復興商工及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 黃麗美及案外人已死亡之呂正賢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5 ,675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呂正賢已於民國98年11月3日辭世,債務人杜玉梨為其法 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 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三)詎債務人呂芯豫自10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14,80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六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黃麗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杜玉梨既為法定繼承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聲請,原借款連帶保證人呂正賢業已死亡,有債權人提 出之呂正賢除戶戶籍謄本可稽,自屬真實。且依債權人提出 之呂正賢繼承情形查詢資料,債務人杜玉梨尚未拋棄繼承, 則債權人依據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杜玉梨繼承本件呂正賢
之連帶債務,即均有理由,爰裁定如文主所示。三、如債務人未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10日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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