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典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宗 被 告 甲○○○企業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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