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倍特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倍特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誤以法定代
理人個人名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零壹拾玖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
陸仟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仟肆佰玖拾壹點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肆
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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