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509號
FSEV,90,鳳簡,509,20011016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О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府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八千八百六十元以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陳述:被告承包南投縣霧社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興建住宅重建工程,與原告簽訂 建材買賣合約書,約定所需建材均向原告購買,價金則約定為:壁板部分每坪一 千七百元、琉璃鋼瓦部分每坪一千二百元,總價金則按實際出貨數量計算,經原 告陸續出貨,總貨款為一百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元,惟被告僅清償六十九萬零八 百七十七元,尚積欠四十八萬零八百七十元未清償,再扣除被告將業主馬麗珠部 分之建材退回,價值為九萬二千零四元,被告現尚積欠原告三十八萬八千八百六 十六元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