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巨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福晉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與被告訂立大連化工公司彰濱廠鋼構工程 合約書,約定由原告負責繪設計施工圖,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全部完成, 第一批圖於五月三十日開始出圖,送審完成付百分之九十工程款,保留款百分之 十於現場安裝檢驗完畢後付款,工程價格依實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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