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李君怡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孟卉等因101年訴字第41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