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29號
KLDV,101,訴,329,2013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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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101年度訴字第
3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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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