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9號
原 告 薛妹肚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被 告 魏美鳳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倫常
被 告 魏倫瑞
魏倫華
魏倫隆
魏倫文
魏倫武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倫彬
被 告 魏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 另案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訴外人張勉對本件原告薛妹肚等人 間確認繼承權存在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