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0年度,647號
FSEV,90,鳳小,647,2001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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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六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佰玖拾伍,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五張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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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