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2032號
KLDV,101,基小,2032,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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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203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蔡育昌
被   告 曹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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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