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崧
李素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274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黃清崧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素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清崧係址設基隆市○○區○○街00號之「有限責任基隆市 原住民裝卸搬運勞動合作社」(下稱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 係在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 稅義務人)之理事主席,依合作社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對外 代表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李素雲則擔任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專任會計職務,屬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黃清崧、李素雲並以製作「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附隨業務。詎黃清崧、李素 雲均明知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人,於民國96年間, 並未在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任職及支領薪資,竟為逃漏納稅 義務人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由黃清崧透 過知情之劉素齡(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介紹,自 96年1 月26日起,以每位虛報薪資人頭新臺幣(下同)4,00 0 元之代價,陸續向林榮、林詩乾(此二人均由檢察官另案 偵辦)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資料,復要求該合作社 知情之會員王勇華(由本院另行判決)、蘇常(業經本院以 102 年度基簡字第20號判處拘役40日,尚未確定)分別提供 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人頭資料,再指示李素雲製作虛偽 登載上開人頭於96年間,在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領取如附表 一、二、三、四所示薪資之「96年度員工薪資、伙食、加班 印領清冊」後,交由該合作社所委任負責報稅之劉素齡據以 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劉素齡並於97年1 月 1 日至31日間某日,持上開文件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基隆市分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李素雲亦將部分「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寄發予人頭,以此方式共同行使登載 不實之文書,使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成本費用增加,課稅 所得額減少,因而逃漏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732 萬1,46 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核課之正確性。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黃清崧、李素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 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黃清崧、李素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林詩乾於偵訊時證稱:林榮向其表示基隆市原住 民合作社需要報稅之人頭,如其協助尋找人頭,每位可獲得 500 元之報酬,其遂將收集之身分資料及簽妥之稅單交予林 榮或送至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4735 號卷第13至15、21頁);及證人林奕道於偵訊時證稱:其於 96年底或97年初某日,以2,000 元之代價將身分證影本出售 予林詩乾,供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報稅等語(見100 年度偵 字第4735號卷第98至99頁)相符,並有林詩乾與林榮於96年 1 月26日簽署之切結書(見99年度交查字第323 號第40頁) 、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資料調件明細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見法務部調 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㈡,下稱調卷㈡,第154 至156 頁)及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證據等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係在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為營利 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並登記被告黃清崧為負責人,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線上查調結 果」在卷可憑。又該合作社於95年度之社員為36人,已查證 逾15人未具原住民身分,具有原住民身分社員未達社員總人 數80% 以上,96年度雖申請變更社員為51人,然未提供新社 員名冊以供查核,並經檢舉及該合作社坦承有虛報工資情事 ,自無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 條第3 項、第8 條免徵所
得稅及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等情,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基隆市分局99年12月20日北區國稅基市○○○0000000000 號函存卷可考(見99年度交查字第323 號第54至55頁)。而 按8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5 條第5 項第3 款規 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 額課徵25% ,是納稅義務人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以虛報如附 表一、二、三、四所示薪資增加成本費用之方式,計逃漏9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732 萬1,462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 、二、三、四所示原核定給付總額之加總29,285,850元×25 % =7,321,462 元】(起訴書誤載為739萬2,337 元)。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此觀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規定自明; 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而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條第11款規定,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 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 冊,因之工人請領簽收薪資之印領清冊應屬商業會計憑證無 疑(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黃清崧、李素雲分別係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商業負責 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其等均明知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 之人頭,實際上並未在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任職及支領薪資 ,竟仍由被告黃清崧收集人頭資料後,指示被告李素雲在屬 於商業會計憑證之「96年度員工薪資、伙食、加班印領清冊 」上,虛偽登載上開人頭於96年間在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領 取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薪資,是核被告黃清崧、李 素雲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 起訴書雖漏載此部分法條,惟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補 充該法條,本院自無庸再為變更)。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罪,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 之業務登載不實罪,皆規範同一登載不實之行為,屬法規競 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 旨參照)。另被告黃清崧、李素雲為增加基隆市原住民合作 社之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自96年1 月26日起,陸續收集人 頭資料,並基於單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密集之期 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此行為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縱有多數填製不實商業會計憑證之舉措,仍 以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較為合理,應僅各論以一填製不
實罪。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業於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 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 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惟被告黃清崧為基隆市原住民合作 社之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是98年5 月27日修正後規定 ,對於被告黃清崧並無利與不利,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嗣稅捐稽徵法第47條復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將本 案被告行為時原條文關於:「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 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之 規定,修正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 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而同法第41條 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故依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規定,對於該 條文所列各款之人,即得課予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刑罰 處遇,而不限於原條文所定之「有期徒刑」,顯較有利於被 告,本案自應適用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之規定論處。查 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2 條規定,為法人;又被 告黃清崧係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理事主席,依合作社法第 34條第1 項規定對外代表該合作社,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 1 項第2 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其指示不具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列各款身分之被告李 素雲,以虛報薪資之方式,逃漏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96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核被告黃清崧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 第47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李素雲所 為,則係犯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㈢按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項填發之免扣 繳憑單,或依同法第92條開具之扣繳憑單,其用意在於稽徵 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之核課,並非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1款所稱用以認定薪資支出之原始 憑證,亦非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 之憑證,自難認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定之商業會計憑證, 惟仍係從事業務之人,依其附隨業務所製作之文書,其內容 如有不實,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應構成業務登載 不實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694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黃清崧、李素雲均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為附隨業務,被告黃清崧竟指示被告李素雲將登載不實之 印領清冊,交予知情之劉素齡據以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再由劉素齡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基隆市分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由被告李素雲寄發予人 頭,是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黃清崧、李素雲業務登載不實 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按依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 ,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 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 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 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 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 號解釋理 由書參照);亦即,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並非轉嫁代罰 之性質,該條所定之人本身即為犯罪主體,自得與其所犯其 他罪名,成立裁判上一罪。查被告黃清崧、李素雲以填製不 實之「96年度員工薪資、伙食、加班印領清冊」及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方式,達到逃 漏及幫助逃漏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目的,前後行為客觀上有局部重合,顯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 ,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核屬一行為觸犯三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 斷。又被告黃清崧、李素雲就上開填製不實罪,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爰審酌被告黃清崧前有賭博前科,素行尚可,被告李素雲則 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其等分別擔任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之負責人及會計人 員,竟不知合法經營、誠實報稅,而以虛報如附表所示薪資 之方式,逃漏高達732 萬1,462 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嚴重 紊亂稅捐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惟考量被 告黃清崧、李素雲均知坦承犯行,被告李素雲復係受被告黃 清崧之指示而為,惡性較輕,兼衡被告黃清崧為大專畢業, 從事保全業,月薪2 萬1,000 元,被告李素雲為高職畢業, 從事清潔工作,月薪約2 萬元,暨其等之子女均已成年之家 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 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黃清崧、 李素雲行為後,刑法第41條雖有修正,然對被告而言,均無 利與不利,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㈥被告黃清崧、李素雲共同登載不實之「96年度員工薪資、伙 食、加班印領清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雖 為其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均屬基隆市原住民合作社所 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
2 款、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林榮、林詩乾出售之花蓮地區人頭資料】┌─┬────┬──────┬───────┬──────────────┐
│編│ 所得人 │虛報薪資數額│原核定給付總額│證 據│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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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平來 │ 216,000元│ 216,000元│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7 頁)。 │
├─┼────┼──────┼───────┼──────────────┤
│ 2│ 吳清助 │ 216,000元│ 216,000元│㈠100 年12月9 日調查筆錄(見│
│ │ │ │ │ 調卷㈠第38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7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67 頁)。│
├─┼────┼──────┼───────┼──────────────┤
│ 3│ 張惠婷 │ 212,750元│ 212,750元│㈠100 年5 月16日偵訊筆錄(見│
│ │ │ │ │ 99年度偵字第2745卷第53至54│
│ │ │ │ │ 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
│ │ │ │ │ 縣分局100 年5 月2 日北區國│
│ │ │ │ │ 稅花縣○○○0000000000號函│
│ │ │ │ │ 附檢舉書、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 │ │ │ │ 知書(見100 年度交查字第22│
│ │ │ │ │ 5 號卷㈢第111 至113 頁)。│
│ │ │ │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
│ │ │ │ │ 縣分局100 年5 月10日北區國│
│ │ │ │ │ 稅花縣○○○0000000000號函│
│ │ │ │ │ (見99年度偵字第2745號卷第│
│ │ │ │ │ 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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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賴秋宏 │ 211,500元│ 211,500元│㈠99年4 月15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㈠第135 至136 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8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㈠第137頁)。 │
├─┼────┼──────┼───────┼──────────────┤
│ 5│ 卓明娜 │ 211,500元│ 211,500元│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8 頁)。 │
├─┼────┼──────┼───────┼──────────────┤
│ 6│王張春菊│ 210,000元│ 210,000元│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8 頁)。 │
│ │ │ │ │㈡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69 頁)。│
├─┼────┼──────┼───────┼──────────────┤
│ 7│ 江孟霖 │ 216,000元│ 216,000元│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8 頁)。 │
│ │ │ │ │㈡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70 頁)。│
├─┼────┼──────┼───────┼──────────────┤
│ 8│ 林秋明 │ 216,000元│ 216,000元│㈠100 年12月9 日調查筆錄(見│
│ │ │ │ │ 調卷㈠第39至40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8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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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周美珍 │ 216,000元│ 216,000元│㈠100 年6 月17日偵訊筆錄(見│
│ │ │ │ │ 100 年度交查字第225 號卷㈠│
│ │ │ │ │ 第74至75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8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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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美麗 │ 211,500元│ 211,500元│㈠100 年6 月17日偵訊筆錄(見│
│ │ │ │ │ 100 年度交查字第225 號卷㈠│
│ │ │ │ │ 第74至75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8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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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鄭清仁 │ 216,000元│ 216,000元│㈠99年3 月31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㈢第75至76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㈢96年度員工薪資、伙食、加班│
│ │ │ │ │ 印領清冊(見調卷㈢第78頁)│
│ │ │ │ │ 。 │
│ │ │ │ │㈣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
│ │ │ │ │ 縣分局98年6 月23日北區國稅│
│ │ │ │ │ 花縣○○○0000000000號函(│
│ │ │ │ │ 見調卷㈢第79頁)。 │
│ │ │ │ │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
│ │ │ │ │ 縣分局98年6 月4 日北區國稅│
│ │ │ │ │ 花縣○○○0000000000號函附│
│ │ │ │ │ 檢舉書、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見100 年│
│ │ │ │ │ 度交查字第225 號卷㈢第87至│
│ │ │ │ │ 92頁)。 │
├─┼────┼──────┼───────┼──────────────┤
│12│ 余美雲 │ 211,250元│ 211,250元│㈠99年5 月4 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㈢第96至97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㈢第98頁)。 │
├─┼────┼──────┼───────┼──────────────┤
│13│ 余秀蘭 │ 215,000元│ 215,000元│㈠99年5 月4 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㈢第87至88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㈠第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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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寇美珠 │ 212,750元│ 212,750元│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㈡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7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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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柳美珠 │ 209,500元│ 209,500元│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
│ │ │ │ │ 縣分局97年7 月11日北區國稅│
│ │ │ │ │ 花縣○○○0000000000號函附│
│ │ │ │ │ 檢舉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 繳憑單(見100 年度交查字第│
│ │ │ │ │ 225 號卷㈢第51至52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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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曹雲彩 │ 211,250元│ 211,250元│㈠曹雲彩之女陳明月99年3 月31│
│ │ │ │ │ 日調查筆錄(見調卷㈠第81至│
│ │ │ │ │ 82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玉里│
│ │ │ │ │ 稽徵所97年10月7 日北區國稅│
│ │ │ │ │ 花縣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
│ │ │ │ │ 檢舉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 繳憑單、花蓮縣玉里鎮長良里│
│ │ │ │ │ 里長證明(見100 年度交查字│
│ │ │ │ │ 第225 號卷㈢第57至59頁)。│
│ │ │ │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㈣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㈠第8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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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吳佳燕 │ 211,750元│ 211,750元│㈠99年3 月31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㈠第57至60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㈠第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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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林小玉 │ 211,750元│ 211,750元│㈠99年5 月4 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㈢第68至69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㈢第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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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洪聖明 │ 211,750元│ 211,750元│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㈡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7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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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林豐凱 │ 211,750元│ 211,750元│㈠99年3 月31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㈠第85至86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59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㈠第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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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杜仁光 │ 211,250元│ 211,250元 │㈠99年4 月2 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㈠第107 至108 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60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㈠第1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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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吳振文 │ 211,250元│ 211,250元│㈠99年3 月31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㈠第45至46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60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㈠第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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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郭文榮 │ 210,750元│ 210,750元│㈠99年3 月31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㈠第55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60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5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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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賴敏能 │ 216,000元│ 216,000元│㈠99年3 月31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㈠第42至43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
│ │ │ │ │ 縣分局97年3 月21日北區國稅│
│ │ │ │ │ 花縣○○○0000000000號函附│
│ │ │ │ │ 檢舉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 繳憑單及96年度員工薪資、伙│
│ │ │ │ │ 食、加班印領清冊(見100 年│
│ │ │ │ │ 度交查字第225 號卷㈢第22至│
│ │ │ │ │ 24頁)。 │
│ │ │ │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6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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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蔡文慶 │ 212,250元│ 212,250元│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
│ │ │ │ │ 縣分局97年5 月30日北區國稅│
│ │ │ │ │ 花縣○○○0000000000號函附│
│ │ │ │ │ 檢舉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 繳憑單(見100 年度交查字第│
│ │ │ │ │ 225 號卷㈢第49至50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60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㈡第1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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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林峻宇 │ 212,250元│ 212,250元│㈠99年5 月4 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㈢第100 至101 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60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㈢第10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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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郭志龍 │ 212,250元│ 212,250元│㈠99年3 月31日調查筆錄(見調│
│ │ │ │ │ 卷㈠第49至50頁)。 │
│ │ │ │ │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
│ │ │ │ │ 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 │ │ │ │ 見調卷㈡第160 頁)。 │
│ │ │ │ │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 細表(見調卷㈠第5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