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7號
CYDV,102,訴,97,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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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張玉鎮
被   告 唐錦緞(即唐金清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鄧永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之繼承人唐瑞 延、唐秀美、李葉及被告唐錦緞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1517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月25日以102年度補字第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 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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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