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許瑞芬
被 告 柯亮宇
被 告 柯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指明原告、被告2 人系爭土地地號後,敘明訴之聲明
第一項係確認原告所有何筆土地對被告2 人所有何筆土地有
通行權;抑或被告2 人所有何筆土地對於原告所有何筆土地
有通行權?
二、請提供附圖繪明欲通行以至公路之路徑,並標明該路徑路寬
、通行鄰地使用之面積;如通行2 筆以上鄰地,請分別標明
所使用各該筆鄰地之面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