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1號
CYDV,102,補,71,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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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許瑞芬
被   告 柯亮宇
被   告 柯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指明原告、被告2 人系爭土地地號後,敘明訴之聲明
  第一項係確認原告所有何筆土地對被告2 人所有何筆土地有
  通行權;抑或被告2 人所有何筆土地對於原告所有何筆土地
  有通行權?
二、請提供附圖繪明欲通行以至公路之路徑,並標明該路徑路寬
  、通行鄰地使用之面積;如通行2 筆以上鄰地,請分別標明
  所使用各該筆鄰地之面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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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