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斌漢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純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 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
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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