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0號
CYDM,102,聲,200,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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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凃峯清
受 刑  人 洪玉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
執字第3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峯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玉施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保人 凃峯清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15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99年7月20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 放,嗣該妨害風化案件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 提起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0月25日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惟受刑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囑託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受刑人位於臺南市新營區 建業路之戶籍地及所陳報嘉義縣中埔鄉和興村之居所合法傳 喚、拘提執行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 ,迄今亦無具保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 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情形,有上開判決書、刑事 保證金收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具保 人通知書暨送達證書等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 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要堪認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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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