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隆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78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Essential Organic chemistry.ze叁份、WHEATHER S功能性組織學貳本,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 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 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 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隆儀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 第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Essential Organic chemistry.ze3份(第1-289頁,台 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WHEATHER S功能性組織學 2本(彩色圖譜,台灣愛思唯爾有限公司),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有該處分書附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Essential Organic chemistry. ze3份(第1-289頁,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WHEATHER S功能性組織學2本(彩色圖譜,台灣愛思唯爾有 限公司),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 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依 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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