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 律師
被 告 陳秀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84號
),聲請人以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秀珠因涉犯毒品案件經本院諭知羈押 在案,惟被告業經羈押一段時日,被告對於本案之犯案情節 亦供認不諱,相關之共同被告及證人亦應檢察官訊問完畢, 本案已未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之情事,原先羈押所憑之 主、客因素已不盡相同,查被告因長期毒癮纏身,因年歲已 大自制力不佳,與毒癮友人交往,以致互為調度毒品,實則 已經構成法律上之販賣行為,今逢喪父,身心俱疲,大澈大 悟,訊問證人後深感羞愧悔悟,願為自白認錯,勇敢面對錯 誤,被告有三名子女為正常家庭工作之人,現對於檢察官所 指犯行自知懺悔,更明瞭該行為之不法性,就本件事實供認 不諱,望能接納與原諒,深知悔悟等語,爰聲請具保准予停 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陳秀珠經本院訊問後,否認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3 所示所有犯行,惟上開犯行有證人即購毒者楊士民、魏中原 及劉有禮等人之證述。此外,復有被告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在卷可憑,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嫌重大,且被 告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復參以趨吉避凶、脫免 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 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且各該證人仍須經本院行交互詰問以資查明是否確有上開犯 行存在,本件既尚未進行審理程序,即有事實足認有與證人 勾串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存在。 再被告既有上述羈押之原因,且被告所涉係有期徒刑五年以 上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重,若僅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輕微 之手段,仍無法達確保將來審判賡續進行或刑罰執行,故為 保全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實現國家之刑罰權,即有對 被告裁定羈押,並予以禁止接見通訊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2年1
月23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三、按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 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本 案即應視所犯是否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 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或被告現 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次則應就當初羈押被告之 理由是否繼續存在,即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為斟酌。經查 :
(一)被告本件所涉犯行屬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 告復未就是否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提出說明, 是被告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之要件。
(二)另被告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坦承除檢察官撤回起訴書所載 犯罪事實外之所有犯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8、13、14 、16至18、20、22至23、26至28、32至33),核與證人即購 毒者劉有禮等人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被告所使用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在卷可憑,被告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嫌重大 ,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又聲請人雖以被告對於本案之犯案 情節亦供認不諱,相關之共同被告及證人亦應檢察官訊問完 畢,本案已未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之情事,原先羈押所 憑之主、客因素已不盡相同及被告今逢喪父,身心俱疲,大 澈大悟,訊問證人後深感羞愧悔悟,願為自白認錯,勇敢面 對錯誤,且有三名子女為正常家庭,望能接納與原諒,深知 悔悟為由,聲請本院停止羈押,就勾串共犯及證人之部分, 相關證人既經本院行交互詰問,信無再勾串之虞,況被告陳 秀珠亦經本院於102年1月2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然聲請人 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重,復 參以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逃匿 以規避後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 之虞,若僅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輕微之手段,仍無法 達到確保將來刑罰執行,故為保全將來實現國家之刑罰權, 仍有羈押之必要性。
四、綜上,本件被告知選任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實施羈 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且不能因具保或其他替代方式而使之消 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向本院提出聲請,即難准 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