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181號
CYDM,101,交附民,181,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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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蔡福助
被   告 蔡良獅
      震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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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