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沈世光
代 理 人 葉雅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九九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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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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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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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0359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20,000元 │
│ │法定代理人曾鑽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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