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號
NTDV,102,法,1,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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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孟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一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文化基金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2 月25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 廳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7年3 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 冊、第20頁、第80號)在案。因捐助 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99年第5 屆董事暨第 2 屆監事第2 次聯席會議記錄、101 年第5 屆董事暨第2 屆 監事第1 次、第2 次臨時聯席會,將章程修訂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省文化基金會,前於87年間經臺灣省政 府教育廳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7年3 月27日設立 登記,並於101 年12月24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3 冊第 20頁第80號),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1 證他字第71號法人登 記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臺灣省文化基金會 捐助章程第6 條、第7 條、第10條及第15條,如聲請狀附原 條文與修正後條文對照表所示,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 定,徵詢主管機關文化部表示意見後,經該部以102 年2 月 8 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以:該修正條文係為配合「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等相關規定辦理;本部審核所送文件,並於102 年1 月17日 以文綜字0000000000號函許可辦理在案等情。又該財團法人 確經101 年第5 屆董事暨第2 屆監事第1 次、第2 次臨時聯 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一所示,亦有聲請人所提出 會議記錄、文化部函、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訂 章程對照表等在卷足憑。則本院審核上開修正變更條文,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 條、第7 條、第10條及 第15條之條文即附表一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如附表二所示修正後條文第2 條、第3 條部分,係屬業務 範圍與財團法人目的之變更,經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 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 ,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 請裁定,是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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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一人組│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時一人組│
│成,自第六屆起,應有二分之│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贈人選│
│一以上由主管機關推薦或依職│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
│務指派之代表擔任。主管機關│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
│依職務指派之代表,應隨其職│無給職。 │
│務關係,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
│。 │ │
│第六屆以後董事,除主管機關│ │
│依職務指派外,由前一屆董事│ │
│會選聘之。 │ │
│董事均為無給職。 │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
│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
│之二。董事由公務人員兼任,│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
│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董事人數。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 │
│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 │
│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 │
│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 │
│選聘下屆董事。 │ │
├─────────────┼─────────────┤
│第十條: │第十條: │
│本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自第│監事之產生、職權及會議運作│
│三屆起,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由│如下: │
│主管機關推薦或依職務指派之│本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
│代表擔任。主管機關依職務指│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
│派之代表,應隨其職務關係,│由董事會選聘之,其任期與董│
│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並由監│事同,監事均為無給職。 │
│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之職權如下: │
│監事除主管機關依職務指派者│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
│外,由董事會選聘之,其任期│ 告。 │
│與董事同,期滿得連任,監事│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
│均為無給職。 │ 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
│監事之職權如下: │ 理。 │
│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
│ 告。 │ 見及財產資料。 │
│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監事會與董事會合併舉行為原│
│ 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則,必要時得單獨召集之。 │
│ 理。 │ │
│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 │
│ 件及財產資料。 │ │
│監事會與董事會合併舉行為原│ │
│則,必要時得單獨召集之。 │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
│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
│應歸屬中央政府。本會因與其│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立團│
│他基金會合併而消滅時,經依│體,應歸屬中央政府。 │
│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應歸併│ │
│於存續或新設之基金會。 │ │
└─────────────┴─────────────┤
附表二 │
┌─────────────┬─────────────┤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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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落實台灣文化建設、促│本會以落實台灣文化建設、促│
│進多元文化發展、充實文化內│進多元文化發展、充實文化內│
│涵為宗旨,以文化精緻化、現│涵為宗旨,以文化精緻化、現│
│代化、國際化為目標,其重點│代化、國際化為目標,其重點│
│業務如下: │業務如下: │
│一、文化事務之推動與傳播。│一、文化事務之推動與傳播。│
│二、文化資源之整理、整合、│二、文化資源之整理、整合、│
│ 出版與推廣。 │ 出版與推廣。 │
│三、文化之研究、創新與發揚│三、文化之研究、創新與發揚│
│ 。 │ 。 │
│四、社區文化之推動。 │四、社區文化之推動。 │
│五、兩岸文化交流。 │五、國際間文化之交流。 │
│六、國際文化交流。 │六、其他有關文化工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化工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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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目標訂為新台幣│本會設立基金訂為新台幣壹拾│
│壹拾億元整,其中新台幣貳億│億元整,其中新台幣貳億肆仟│
│肆仟萬元業由台灣省政府文化│萬元由臺灣省政府文化處捐贈│
│處捐贈,除續由政府捐贈外並│,除續由政府捐贈外並接受民│
│接受民間捐助。 │間捐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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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