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幸振賢
利害關係人 幸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幸秀美為未成年人幸佩玲於辦理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未成年人幸佩玲(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 因未成年人幸佩玲之父即被繼承人乙○○於101年10月21日 死亡,幸佩玲與其母即法定代理人松桂梅均為繼承人,是於 辦理被繼承人乙○○遺產協議分割事件時,松桂梅之行為與 幸佩玲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幸佩玲之姑姑幸秀美(51年8月2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幸佩玲之特別 代理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遺產協議分割事務等語。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幸佩玲 係兄妹關係,同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於此遺產分割 事件具利害關係,自得提起本件聲請,合先敘明。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6份、繼 承系統表、未成年人親屬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 承人乙○○之妹幸秀美同意擔任未成年人幸佩玲之特別代理 人,業據其本人到庭陳明在卷,而幸秀美學歷為南投高級商 業職業學校畢業,目前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北分 公司擔任業務主任,依其智識能力,應足以勝任特別代理人 一職,且幸秀美為未成年人幸佩玲之姑姑,乃未成年人之三 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其於被繼承人 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亦無利害關係,復無不 適或不宜擔任該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信就其 所受選任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 、增進未成年人幸佩玲之利益;又未成年人幸佩玲之母松桂 梅到庭陳稱:被繼承人之父母已往生,除了幸秀美外,其他 之兄弟姊妹亦均已往生,伊同意由幸秀美擔任未成年人幸佩 玲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且未成年人幸佩玲於本院訊問時,亦
當庭表示同意由幸秀美擔任其之特別代理人等情;認就未成 年人幸佩玲對於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由幸 秀美擔任未成年人幸佩玲之特別代理人,堪稱適當,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