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程序
相 對 人 程漢鐘
即失蹤人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程漢鐘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程漢鐘(男,民國五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 市○○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程漢鐘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 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程漢鐘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 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 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程漢鐘(男,民國五十一年 七月三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弟弟,聲請人出 生後即未曾見過相對人,僅聽母親程柯秋鳳提起因父親程納 德之友人家住高雄且無子女,看相對人很可愛,即將其抱走 ,相對人之戶籍並於五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由父親申請遷出 高雄市○○路○○巷○○○○○○號,但未按址遷入,從此 音訊全無。前經聲請人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 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四十九年,為 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處)理失蹤 人口案件登記表、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及戶籍登記簿等件為 證。而聲請人之父親程納德及母親程柯秋鳳分別已於六十七 年七月十二日及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死亡,相對人無在監在 押紀錄及入出境情事,未曾參加勞保及全民健保,高雄市鼓
山區戶政事務所之轄區內並無「○○路○○巷○○○○○○ 號」一址之門牌資料,相對人亦未曾設籍高雄市鼓山區等情 。則有戶籍登記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 料查詢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及高雄市鼓山區戶 政事務所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高市鼓戶字第一○二七○○四 九八○○號函各一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中興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原戶籍地址為臺灣省政府員工 宿舍,已空置多年,四鄰亦多為空戶,無人居住,經電腦查 詢相對人,至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局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投 興警戶字第一○二○○○一二四八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 資料報表一件、相對人戶籍地址相片二幀附卷可佐。綜上事 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