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薛庭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錡祐即鄭仲智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鄭錡祐即鄭仲智之 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4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98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鄭錡祐即鄭仲智。
嗣全部抵押物於101年12月11日信託登記與相對人薛庭妘。 而債務人鄭錡祐即鄭仲智分別於97年4月30日、100年9月6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50,000元、新臺幣200,000元,約定 有利息、違約金,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8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 視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1,531,672元及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 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 等為證。
二、本院分別於101年12月12日、102年1月7日通知債務人鄭錡祐 即鄭仲智、相對人薛庭妘,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債務人及相 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薛庭妘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 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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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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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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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炎峰 │ │364 │建│1242.13 │30000分之325│薛庭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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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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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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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0 │炎峰街3之2號四│炎峰段364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四層:84.12、合 │陽台:11.83、 │全部 │薛庭妘 │共有部分:│
│ │ │樓 │ │凝土造、8層 │計:84.12 │花台:3.99 │ │ │炎峰段189 │
│ │ │ │ │ │ │ │ │ │建號、權利│
│ │ │ │ │ │ │ │ │ │範圍:1000│
│ │ │ │ │ │ │ │ │ │0分之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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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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