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蔡南進 住南投縣埔里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
蔡進福
蔡長平
陳清川
蔡愛
蔡桂
蔡春財
蔡中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蔡碧雲等二十一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六九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