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761號
NTDM,101,訴,761,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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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政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政德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歐政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且依證人施均勝廖嘉祥易水 得、謝煥政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 且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依一 般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 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事由,且 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有 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 存在。至被告以其父親已達80歲高齡,希冀能給予其照顧父 親之機會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雖值同情,惟上揭 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不符,自難准 予停止羈押。本件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本院為確保將來審 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依被告犯罪情節,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 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22日起延 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林 依 蓉
法 官 呂 世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 富 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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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